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
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
安監總廳安健〔2013〕171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、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)、《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)的要求,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,保證職業衛生檔案完整、準確和有效利用,推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,我局研究制定了《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。
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
2013年12月31日
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
為提高用人單位(煤礦除外)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,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、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)、《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)的要求,制定本規范。
一、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,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,能夠準確、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、圖紙、照片、報表、音像資料、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。
二、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,包括以下主要內容:
(一)建設項目職業衛生“三同時”檔案(見附件1);
(二)職業衛生管理檔案(見附件2);
(三)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(見附件3);
(四)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(見附件4);
(五)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(見附件5);
(六)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(見附件6)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。
三、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,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。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,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。
四、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,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。
五、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,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(兼)職人員負責管理。
六、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,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,及時編號登記,入庫保管。
七、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,防止出現遺失。
八、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,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。
九、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,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,用人單位應如實、無償提供,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。
十、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、鑒定時,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、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。
十一、本規范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,應當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完善,分類歸檔。
十二、用人單位發生分立、合并、解散、破產等情形的,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。
十三、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,對本規范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。
十四、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,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的要求執行。
附件:
附件1: 1.建設項目職業衛生“三同時”檔案.doc |
附件2: 2.職業衛生管理檔案.doc |
附件3: 3.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.doc |
附件4: 4.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.doc |
附件5: 5.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.doc |
附件6: 6.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.doc |